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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废切削液是有害物质,仍指使员工偷排!适用惩罚性赔偿

王洁 唐潇伦 王雯 中国环境
2024-10-10

日前,随着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与某科技公司落笔签约,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案件得以成功办结。这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嘉兴首个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案例。

平湖分局法宣科科长章圣样表示,该企业管理人员擅自倾倒废切削液的行为具有直接污染环境的故意,且构成法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适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具有正当性。
2023年7月,平湖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科技公司往下水道偷倒废切削液。随即,该分局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存在通过雨水窨井、绿化带内无防渗措施的窨井倾倒废切削液的违法行为。同时,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确认该企业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属于危险废物。
“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查明该企业管理人员明知废切削液属于有害物质,仍指使员工将产生的废切削液倾倒于厂区内或通过雨水管道排入河道,直接污染环境。”平湖分局执法分队五分队队长单冉介绍,废切削液是机械加工行业常见的危险废物,企业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设立专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规范、安全贮存,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经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及磋商,平湖分局依法适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惩罚性赔偿有关规定,数额按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一倍计。
“这次事件对我们是个教训,在今后的生产中将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守牢生态底线。”案发后,该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愿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目前,该企业已缴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金额4.9万余元。
2019年,嘉兴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平湖率先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制度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损害赔偿一体化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正是借助衔接机制办理的生动实践,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环保工作有力抓手。”平湖分局副局长马云峰表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运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完善上述内外部衔接机制并加强协作,及时固定好有关证据,查清案件中的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联合磋商推进案件办理,能让受损的生态环境损害得到修复或让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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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APP

编辑: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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